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同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平 商初字第3076号 |
案号 |
(2015)平执字第0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二、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273.9元(利息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5.6%计算,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三、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五、被告陈同坤、青岛宝元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同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青岛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彩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40元,共计人民币21800元,由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陈同坤、青岛宝元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4-20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