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2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271民初1158号 |
案号 |
(2020)甘0271执2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韩保国、许少华、李帅支付谢晴、祝汉雪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费用4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韩保国、许少华、李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