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2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271民初1158号
案号
(2020)甘0271执2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韩保国、许少华、李帅支付谢晴、祝汉雪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费用4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韩保国、许少华、李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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