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0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403民初266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四和、余东华、石华振欠款本金4,00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利息;二、被告葫芦岛金信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四和、余东华、石华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由被告田丰承担;鉴定费46,800.00元由原告华四和、余东华、石华振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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