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薄文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002********3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7民初2760号 |
案号 |
(2021)鲁1327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山东四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四洲食品有限公司预付款1 943 510.4元。三、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四洲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经济损失共计5 151 329.2元。四、被告左威、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薄文玲对上述第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诉讼保全费5 000元、鉴定费10 000元,由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 464元,由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左威、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薄文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