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明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5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558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5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鞠明凤、赵志立、赵自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赵有财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常勤忠工程款640578.21元及利息(利息以640 578.2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鞠明凤、赵志立、赵自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赵有财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常勤忠停工补助款250 000元;三、被告鞠明凤、赵志立、赵自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赵有财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常勤忠保证金8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新郑市中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向原告常勤忠承担责任;六、驳回原告常勤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924元,由原告常勤忠负担15 879元,由被告鞠明凤、赵志立、赵自刚、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 0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28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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