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2********1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22民初1613号 |
案号 |
(2021)甘052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杨长太借款本金490000元;二、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杨长太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杨长太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杨长太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五、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杨长太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六、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杨长太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七、案件受理费9534元,减半收取4767元,由甘肃建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