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4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7268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旭、靳英豪应当共同向原告安彩红返还借款2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旭、靳英豪应当共同向平红献返还借款8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旭应当向原告安彩红返还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 920元,减半收取17 960元,被告王旭负担9980元,被告靳英豪负担798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二被告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同原告结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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