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1********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7602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孙成斌、闫洪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徐志德货款51280元;二、孙成斌、闫洪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徐志德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1280元计息,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260元,由孙成斌、闫洪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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