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广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4********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0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广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阿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损失款20 175.2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阿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聊城市海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王广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8-24 |
发布时间 |
2015-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