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岩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01********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诸商初字第792号 |
案号 |
(2019)鲁0782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及罚息等共计56512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5日违约之日起,以565121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华、李岩鹏、乌海市天维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5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