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岩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01********0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诸商初字第792号
案号
(2019)鲁0782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及罚息等共计56512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5日违约之日起,以565121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华、李岩鹏、乌海市天维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5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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