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托民初字第00357号 |
案号 |
(2020)内0122执恢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贾隆祥、贾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玉凤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8日开始,按月利率12.335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核减已付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贾隆祥、贾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