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1********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民初字第01303号 |
案号 |
(2016)豫1624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艳伟、刘礼、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红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陈艳伟、刘礼、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上述清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准许原告陈永红撤回对被告高岭、徐卫军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