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3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1492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00.03元);二、被告张国栋、牛志强、魏玉静、路晓强、郭海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4元,由被告魏凯杰、张国栋、牛志强、魏玉静、路晓强、郭海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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