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2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民终46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152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景华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交通费(260787.62元x60%)=156472.57元,已经赔偿21500元,再赔偿134972.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撤销莘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被上诉人于新起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上述第一、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689元,由上诉人胡铁军承担1450元,上诉人吕景华、被上诉人于新起承担12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元,由上诉人胡铁军负担5377元,上诉人吕景华、被上诉人于新起共同负担187元;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七、需要执行数额为:134972.57元(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1239(吕景华、于新起需要承担一审诉讼费)+187(吕景华、于新起需要承担的二审诉讼费)=136398.57元八、截止到2021年2月1日,经过多次依法维权讨要,被告吕景华、于新起一分钱未支付给我们,并且互相推卸责任,无视判决结果,我实属无奈,恳请法院为受害者维权,伸张正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