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东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5187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7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一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一年期lpr+2.0075%)×150%】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成都鸿羽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凯瑞帝邦投资有限公司、曾东仪、赵艳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10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一年期lpr+2.007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成都凯瑞帝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彭他项(2015)第102号】和位于致和镇牡丹大道中段33号1栋1-2楼的房屋【彭房他证他权字第0050551号】有权就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按其抵押顺位在被申请人成都凯瑞帝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 请求法院执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 请求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申请人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鸿羽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凯瑞帝邦投资有限公司、曾东仪、赵艳负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鸿羽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凯瑞帝邦投资有限公司、曾东仪、赵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5民初1518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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