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2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5469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35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邢伟、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邢伟、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借款本金464021.47元,利息15016.53元,罚息642.2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19年7月2日);并自2019年7月3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邢伟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案件受理费8371元,保全费287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邢伟、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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