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德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1********6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81民初5108号
案号
(2019)豫0481执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5月28日前归还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利息136.754234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5.75‰向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经七路西侧、纬二路南侧(舞钢市食品储运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1#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舞钢16003363)、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经七路西侧.纬二路南侧(舞钢市食品安全储运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2#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舞钢16003364)及3#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舞钢16003365)、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产业集聚区经七路西侧.规划纬二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舞国用(2014)第2014035号】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时国华、张德领、王建祥、孙军安所质押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舞钢)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8号,(舞钢)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9号,(舞钢)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0号,(舞钢)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1号】在本协议第二项内容中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时国华、张德领、王建祥、孙军安、孙玉安对本协议第二项内容中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时国华、张德领、王建祥、孙军安、孙玉安关于本案再无其它任何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3元,由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时国华、张德领、王建祥、孙军安、孙玉安负连带责任。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晓辉审 判 员 马玉岭人 民 陪 审 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时间
2019-0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481执95号
立案日期
2019-01-09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6427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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