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5334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同泰春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及计至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款405177.26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福建省同泰春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福建省同泰春茶业有限公司、郭立梅、黄建华、福建正维建材有限公司、陈财辉、张力光、福安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缪木全、郑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福建省同泰春茶业有限公司、郭立梅、黄建华、福建正维建材有限公司、陈财辉、张力光、福安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缪木全、郑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同泰春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