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2********1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426民初2661号
案号
(2021)鲁1426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铉家宝、徐庆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660元;截止到2018年10月31日已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4585.91元,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本金225660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二、被告史明香对被告铉家宝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载明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明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铉家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2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6672元,由被告铉家宝、徐庆环、史明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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