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4********7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81民初2958号 |
案号 |
(2020)豫0481执恢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舞钢市辉鸿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松峰支付装饰装修款65万元;并自2019年10月15日起以未付款项本金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刘松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5元,由刘松峰负担899元,舞钢市辉鸿服装有限公司负担9986元;保全费2520元,由舞钢市辉鸿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红鸽 审 判 员 谷聪一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素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振纲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