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宏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421刑初355号 |
案号 |
(2021)辽1421执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丁宏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文忠经济损失人民币34925.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文忠经济损失人民币160904.81元,合计人民币195830.21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文忠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文忠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五、被告人丁宏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文忠经济损失人民币370281.89元。上述所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40912010109528395,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行号:31422710002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