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长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3民初1217号 |
案号 |
(2018)闽0923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洁玲、刘光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 95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97‰计算至2018年4月10月止;罚息从2018年4月11月起按月利率13.45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从2018年4月11月起以借款期限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45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德市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虎勇、张长文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于沈久任名下的位于屏南县城关城西路114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98)字第2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政房字第1370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9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504元,减半收取计20 252元,由被告沈洁玲、刘光盛、宁德市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虎勇、张长文、鲍秀芳、沈久任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