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5********5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招民初字第615号
案号
(2021)鲁0685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招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原告张绍瑜与被告任常杰离婚。二、男孩任默默由原告张绍瑜抚养教育,被告任常杰自2014年10 月开始,每月负担男孩抚养费8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抚养费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2015年以后的抚养费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4800元,到任默默独立生活为止。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可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到原告处探视男孩任默默各一次,原告应当协助。如果被告任常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绍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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