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3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2889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锦军、吴艳自愿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9245.20 元及罚息、复息,分别于 2020 年 7月 15 日偿还 30000.00 元本金,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每月 15 日偿还 5000.00 元本金;2021 年 6 月 15 日偿还 19245.20元本金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若任意一期逾期,则可以将未偿还的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二、陈九洲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1140.00 元,被告项锦军、吴艳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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