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3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21民初2889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锦军、吴艳自愿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9245.20 元及罚息、复息,分别于 2020 年 7月 15 日偿还 30000.00 元本金,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每月 15 日偿还 5000.00 元本金;2021 年 6 月 15 日偿还 19245.20元本金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若任意一期逾期,则可以将未偿还的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二、陈九洲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1140.00 元,被告项锦军、吴艳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