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侯民初字第2267号 |
案号 |
(2018)闽0121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开发区江淮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13000.56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暂计至2015年6月25日为人民币80012.66元;之后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2014年建闽侯流贷字7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福州开发区江淮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有权对被告陈锋、翁朝英提供抵押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B区3号楼6层502号、1层第11号杂物间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2016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062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锋、翁朝英对被告福州开发区江淮物流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陈晓辉、张萍对被告福州开发区江淮物流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开发区江淮物流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在最高额2335000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121执恢2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执行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3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