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06********2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05民初666号
案号
(2021)琼9005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阳光、郑月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9,999.98元,及偿付利息利息9,446.40元;二、被告韩阳光、郑月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偿付贷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贷款本金59,9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韩锦光、吴丽萍、符儒多、冯文燕对以上一、二项确定被告韩阳光、郑月美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08元,由被告韩阳光、郑月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已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韩阳光、郑月美按本院通知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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