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5********5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4民初15780号 |
案号 |
(2021)粤0114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婉贞归还借款本金108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并扣减12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婉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2元(原告何婉贞预交7592元),由被告苏小明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婉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