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国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8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544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聂国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借款本金20390.06元,利息1251.73元,费用7298.54元,合计28940.33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二、聂国凯同时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聂国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