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523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0)内0523执2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强欠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金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