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3********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民终20号
案号
(2021)黔0123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26705.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 326705.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01 月 09 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40.00 元,减半收取计 3520.00 元,由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68.00 元,被告贾强负担 3152.0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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