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文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622民初946号
案号
(2016)闽0622执00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借款人民币2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2016年4月20日应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计人民币1047800.96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5000元。 三、若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以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址在云霄县云陵镇下坂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云政房14081号、14082号、0019008号)、被告福建南通机械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梅山镇新兰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4217号、01054218号、01054219号、01054220号、01054221号、01054222号)、被告漳州运元物流有限公司址在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长泰县房权证古农农场字第10000504号、10000526号)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担保的债务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8000000元、43000000元、38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子红、黄文霞、陈春艺、戴泉和、福建金锋钢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时间
2016-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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