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30********3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23民初821号
案号
(2018)桂0223执1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刘荣金、刘新、黄连中赔偿黄登雪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10000元;二、被告韦华刚向原告刘荣金、刘新、黄连中赔偿黄登雪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94291.96元(不含已支付的30000元);三、被告广西晟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对韦华刚应赔偿的294291.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7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56.5元,由原告刘荣金、刘新、黄连中负担2224元,被告韦华刚、广西晟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3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9-28
发布时间
2019-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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