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中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02********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7民初3892号
案号
(2018)桂0127执1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中信、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归还给原告蒙建栋借款本金1828995元;二、被告王中信、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蒙建栋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本金1478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263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87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3项利息之和再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85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429元,由被告王中信、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时间
2018-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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