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伟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刑初300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3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侯伟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侯伟聪的违法所得(以本案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给本案被害人上列被害人,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侯伟聪退赔被害人张集锐435元、李煌宗598元、付建平507元、莫桂华579元、陈儒佳553元、马天宝504元、韦开浪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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