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丽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2********1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05民初459号 |
案号 |
(2021)浙0305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洞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市洞头北岙鑫行便利店(经营者:庄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期内利息403.7元及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1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建雄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洞头北岙鑫行便利店(经营者:庄丽民)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