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莉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1********5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4828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冉冉、彭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息共计2112075.34元(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靳国栋、刘娟、信阳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息县绿之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3.5元,减半收取计12101.75元,由刘冉冉、彭莉莉、靳国栋、刘娟、信阳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息县绿之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