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82********5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5558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龙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卫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