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522民初1781号 |
案号 |
(2021)辽0522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阚天天、冯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58%计算。);二、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阚洪海、张玉丽提供的5处共计320.49亩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详情:1.位于华来镇华尖子村周家沟9林班28-2小班面积84亩;2.位于华来镇华尖子村栾家沟5林班76-2小班面积27亩;33.华来镇华尖子村烂石窟1林班34、42小班面积55亩;4.华来镇华尖子村王德恒前山8林班18、22小班面积35.99亩;5、华来镇华尖子村八组前山8林班75、67、74-1小班,面积118.5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阚天天、冯亮共同负担,被告阚洪海、张玉丽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