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3********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民终2133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6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1297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解除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刚、郭丽签订的“借款协议”;驳回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赵刚、郭丽的一审反诉请求;心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 女0104民初12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12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赵刚、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1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为年息4.7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赵刚、郭丽负担2800元,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刚、郭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赵刚、郭丽负担2800元,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