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高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7335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高山、张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微亮借款本金540,000元并支付利息1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0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梁高山、张锐负担5,5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