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7********3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5民初5197号 |
案号 |
(2021)鲁0105执恢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长安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赵鹏偿付原告刘长安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与上述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一并付清;三、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刘长安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赵鹏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