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向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0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5民初第1617号 |
案号 |
(2020)豫0425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南顺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罗磊的经济损失共计1048065.6元。二、驳回罗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708元,由罗磊负担2974元,河南顺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7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