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2民初957号 |
案号 |
(2021)辽1102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军、被告常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4月23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310.00元,并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加收30%)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祁宝强、被告刘素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4月23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9,209.00元,并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加收30%)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三、被告蒋军、被告常艳丽、被告祁宝强、被告刘素娥、被告韩晓庆、被告刘迪对上述尚欠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5.00元,由被告蒋军、被告常艳丽负担人民币767.50元,被告祁宝强、被告刘素娥负担人民币76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