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红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5执1241号
案号
(2020)豫1025执恢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351787.46元及利息4315.68元,自2018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对被告马红丽名下的位于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泰安路东段南侧泰安嘉苑1幢2单元5层503号房产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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