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1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22民初1642号
案号
(2021)辽0522执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军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被告王启满、何贵芝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启满、何贵芝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徐军文追偿的权利;被告宫明对第一项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5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徐军文负担,被告王启满、何贵芝、宫明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