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5944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志鹏工程款2541053元;二、被告刘会敏在未实际出资3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吴小宾在未实际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出资25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卫华在未实际出资3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运良在未实际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志鹏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5元,减半收取13817.5元,由原告韩志鹏负担253.29元,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64.21元;反诉费7450元,收取3762.5元,由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