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明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1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5民初4631号
案号
(2021)黔0525执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德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9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273.9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273.98元;并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985‰支付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熊明珍、陈平对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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