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伟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7577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2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伟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480元;二、被告宋伟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未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9月15日起,以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宋伟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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