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1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7号
案号
(2015)宣中执字第000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88509元及相关利息(以268850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芜湖丰谷农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梅青出质的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39%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梅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芜湖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7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3679元由被告芜湖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02-26
发布时间
2017-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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