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04民初106号
案号
(2021)豫0704执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强制被执行人李鸿燕、郝名林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8‰,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日;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2‰,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强制被执行人徐兴胜、郝金章、韩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强制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诉讼费4300元;四、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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